海外所得課稅話術破解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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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dengfong.com.tw/2010/05/blog-post_21.html

之前常常遇到客戶會發問一個問題:現在海外基金要課海外所得,所以是不是趕快購買投資型保單,法律不追朔既往,這樣就不會獲利被課到稅了。其實這都是金融從業人員為了要業績而硬配在一起的行銷話術,一般民眾海外投資所得真要被課到基本所得稅,還真是不容易,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假設投資報酬率8%,那麼海外所得要列入最低稅負制計算的金額是100萬,其投資本金要達到100/0.08=1250萬元才需注意,不過即使海外所得超過100萬,也不一定要擔心,只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面所列的6項所得不超過600萬(免稅額600萬),也不需擔心,如果沒有另外5項的收入,而只有海外投資所得一項,那麼投資本金須超過600/0.08=7500萬元,才需注意。即使6項收入超過600萬,也未必是按照20%來課稅,如果你的一般綜合所得稅額超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金額,那麼是適用較高的稅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就不適用!
其實海外所得課稅所適用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只有極少數的人會適用,而那些人也早就已經有專業的會計師幫忙因應,反倒是一般人沒聘請專業會計師,也沒有專屬的付費理財顧問,有的是免費的理專或壽險從業人員的建議,大部分人一輩子可能都不會適用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但卻買了許多要因應這個條例的金融商品,反倒是免費的建議最貴!

國稅局網站的說明:
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一)海外所得 ≧ 100萬元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 < 100萬元者:
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 ≧ 100萬元者:
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基本所得額 > 600萬元

基本所得額 =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 ≦ 600萬元: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600萬元: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600萬)× 20%

(三)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 =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你可以再看看下列3個例子(出處:台北市國稅局)

2 意見:

Tensai 提到...

您好,
請問您文中提到的計算方式都是以當年度報稅計算。
如果說資金投入海外市場
每年增值下來
退休匯回台灣使用時
是否就會造成被課海外增值稅的問題?
抑或是必須提出證明年年報告海外資產的增值情況
以避免最後一大筆轉回台灣發生大額增值而遭到課稅?
在此先謝謝您的回覆。

Jack 提到...

一般來說,退休後也是分年提領,而非一次提領。另除非您的金額是以億元計算,否則要扣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指之稅款,恐怕也不易。另外,如果金額真的很大,只要每年按時申報海外所得,就應該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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