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華全球半導體50指數基金(Primasia Semi50 ETF)

2008年9月5日 星期五

加入共享書籤: HEMiDEMi個人書籤 MyShare個人書籤 Google分享書籤 Technorati分享書籤 Del.icio.us個人書籤 DiggIt! funP分享書籤

http://blog.dengfong.com.tw/2008/09/50primasia-semi50-etf.html
看來ETF在台灣會越來越熱鬧了,犇華投信於2008/8/28開始募集這檔ETF,相關詳細內容及公開說明書,可以上專屬網站,有非常詳細的介紹!
在這裡我想列舉個人對這檔ETF的看法:
一.ETF的各項費用-
1.申購手續費:在募集期間現金申購的手續費為1.4%,奇怪的是ETF上櫃後只要透過一般證券帳戶下單買進,其證券交易稅只要0.1%加上券商交易手續費0.1425%(網路交易通常打到3折),購買成本不到0.2%,為何要花1.4%呢?投資人應該看緊你的荷包。
2.基金經理費:0.88%,雖然在台灣而言,這個費用率不算高,但是如果看看美國的許多ETF,其經理費通常不超過0.5%,例如這檔SPDR S&P Semiconductor(XSD)其總費用率只有0.35%,在ETF普遍有費用率較共同基金低的利基下,希望台灣的業者能將費用率降到0.5%以下,目前這種經理費仍然偏高。
3.指數各項費用:尤於這檔ETF追蹤的指數屬於客製化指數,也就是S&P特別為犇華投信所編製,所以指數的各項費用通通要由基金持有者支付,有很多費用項目(詳下圖),未來基金績效能否緊貼指數,就要看費用能不能降低了。
根據其公開說明書的記載,基金規模新台幣100 億以下時,其所得總費用率為1.0812%,這是預估值,實際要等運作滿一年後,才能知道其年度費用率,雖然ETF可以因借券而有額外收入,但是是否能cover這1.0812%,仍然有待觀察!






























































二.類股風險-
就資產配置來說,這是單一產業類別,其風險高度集中,公開說明書中其風險等級為RR5(最高風險等級),就一位被動式投資人來說,他應該
極度分散投資於全球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
在資產配置架構下,加入這種單一產業類股,並沒有證據證明能降低風險提高報酬,在美國也有許多這類型ETF,他們的資產規模通常都很小,交易量也不大,只是台灣投資人愛冒險,喜歡刺激的殺進殺出,所以目前台灣已推出的11檔ETF中,只有一檔台灣50ETF是屬於代表台灣權值股的綜合型ETF,其他大多是單一產業或高股息類股的ETF,其風險都相當集中,如果你是指數化分散投資的信徒,那麼這類ETF,我們通常都是避開的,如果你是一位好賭的投機客,或許適合你!
三.公司治理風險-
這家投信公司管理之總資產規模約60億新台幣左右,總基金數目8檔,平均一檔只有7億多,在公開說明書裡面剛有一檔基金進入清算程序,在寫這篇文章時,另一檔犇華利基金金應該也已經清算或合併了(他們公司網站已經找不到這檔基金),從公開說明書裡面更可以看到其董事頻繁更換,目前的經營團隊是在95年時接手,雖然說過去不代表未來,只是如果有許多基金公司可以選擇,通常我們應該避開規模小的基金或基金公司。



















四.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談到稅可能很多投資人都很頭痛,你買了ETF一般就是每年5月報所得稅時,要將ETF的配息納入股利所得課稅,但是這檔ETF涉及海外證券買賣,各當地國皆有不同的課稅條件,只是大多國家跟台灣沒有租稅協定,所以一檔國外股票的資本利得跟股息皆要在當地國課稅,回到台灣還要再課一次稅(由於此處較為複雜,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因此其稅務效率應該較低,只是台灣的基金公開資訊或基金資料庫(例如Fund DJ或Morningstar台灣)都沒有提供這類的資訊,投資人很難自行去計算出稅率占投資績效的比重,在這裡順便呼籲台灣政府當局應該立法規範基金在稅務方面資訊之揭露。
以下摘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部分,供您參考
1.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2.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之海外孳息,本基金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扣繳之所得稅。
3.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自然人,依法免課徵所得稅,如為國內法人,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申報該項所得,惟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免納所得稅,故本基金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亦不得自基金受益人之應納稅額中減除。
4.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股息、利息收入、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可能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無法退回。
5.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如為個人,且信託基金獲配屬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應自98 年1 月1 日起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規定 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並依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繳納稅款,而境外所得納入基本稅額之施行日可由行政院視經濟發展情況延至99 年1 月1 日。
寫了這麼多還沒提到優點,如果我說他的優點是專屬網站做的很好很仔細,您覺得呢?

0 意見:

張貼留言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